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林业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第五条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
第六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
第八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
第九条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略,详情请登录林业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