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十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方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略,详情请登录林业局网站) 第九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