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九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