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三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