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