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七条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50%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25%执行。 引用法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03)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