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五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细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一)一般贸易进口;(二)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三)寄售进口;(四)租赁进口;(五)补偿贸易进口;(…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第七条
银行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售汇,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验放。
第八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式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九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公历年度内有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进行协调或者仲裁。有关当事人对协调或者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
二、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三、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略)
四、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式样(略)
五、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印模(略)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