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