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