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细则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一)一般贸易进口;(二)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三)寄售进口;(四)租赁进口;(五)补偿贸易进口;(六)国际招标进口;(七)劳务补偿进口;(八)捐赠进口;(九)边境小额贸易进口;(十)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十一)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