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