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