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一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进行协调或者仲裁。有关当事人对协调或者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