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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第十二条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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