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