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认为由其管辖的案件属于应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辖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