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