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邮政行政处罚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