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