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采取以下形式: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及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邮政管…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