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复制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