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