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