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1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