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采用电话申诉或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书信…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消费者采用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心一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是否受理。消费者网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心应…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