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收件人)。

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有具体的事实根据。

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

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人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

申诉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