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工作时间应有专人值守“12305”申诉电话,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