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
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申诉人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
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或同一事项重复申诉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