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投诉案件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是投诉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十八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应制作《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书》(式样见附件2),一式3份。由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或其代表)签字,并经运政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 第二十条 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依照《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交公路发〔1998〕349号)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导致道路运输服务对象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案件,运政机构应责令其停止侵害,并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给予… 第二十二条 运政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拖拉、徇私枉法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