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可做出以下调解意见,并应说明理由: 被投诉人过错的,由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共同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投诉人自身过错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