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 1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