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