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7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