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