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有关财务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如发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