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