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有关财务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如发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