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