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