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