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底以前通过网络或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