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收支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