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具体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追偿费用和成本,保证追偿所得及时入账。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支付、核算费用支出。费用支出纳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经批准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中分账核算。 第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及各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救助基金…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