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的资金应当存放于资质优良的商业银行,且不得用于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方式,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