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救助基金专户,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核算。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