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时应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