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的书面垫付申请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