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