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