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三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支付、核算费用支出。费用支出纳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经批准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中分账核算。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要求定期向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费用支出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