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具体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办公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正常运转发生的办公、水电、邮电、交通、会议、物业管理等费用。

追偿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以后,向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追偿垫付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差旅、交通、查证等费用。

委托代理费用是指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救助基金过程中,在必要情形下发生的委托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