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四节 第三章 现场处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预付抢救治疗费直接向医院交纳,凭据由预付的当事人保存。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属流动人口或者境外来华人员,在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地寻找担保人,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面后,方准离开,境外来华人员找不…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遣物… 第三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认为无保留必要的,应当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后》。死者亲属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