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遣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